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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重庆财经学院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10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学校资金管理,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述的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在途资金,本制度中所述的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的收付、使用和保管。

(一)库存现金是指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的现金。

(二)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将自有资金或财政拨款存入银行账户,用于日常运营、专项项目或资金保值的行为。学校开立银行账户,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的变动或撤销须报经相关领导批准。

(三)在途资金是指学校企业微信账户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学校支付宝商户账户收取的学生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等;其他在线平台上暂未提现到学校银行账户的资金。

第三条 学校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

第四条 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及自有资金。

(一)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1.国家奖助学金;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财政其他专项资金。

(二)自有资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课酬、绩效奖金;

2.校内学生奖助学金;

3.职工及学生差旅费;

4.各种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个人劳务报酬;

6.横向科研项目、专家科研评审费、重要科研活动、产学研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资助、校内科研配套费等;

7.人才引进奖金、专项工作奖金;

8.税费处理;

9.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手续费支出;

10.特殊情况下学生相关费用的支出。

11.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原则上需开具现金收据或发票,并附上此项收入说明,当日现金收入超5000元的,必须存入学校收入账户;现金支付,需有手续齐全的借款单或费用报销单,并有领款人签字确认领款;

(二)财务处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由出纳员根据审核过的合法会计凭证,开具现金支票,由保管支票印签章的人员盖章,然后去银行提取现金;

(三)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校内急需,或抢险救灾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采取转帐结算,必须使用现金的,则应由用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批,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方可按规定提取现金支付;

(四)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财务处应根据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及学校实际情况控制现金库存量;

(五)出纳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每日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每月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六)财务处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现金管理不准出现以下情况: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2.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3.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

5.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6.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第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统一管控

学校严格实行按需设户,统一管控的原则。所有账户由财务处统一开立、变更、撤销,严禁二级学院及部门私自开户。

(二)按需设户

账户类型严格匹配资金用途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融资户、代收代支户、其他专户。根据学校使用用途,学校可开设:无特殊情况,严禁混用账户:

1.收入账户:用于收入汇缴资金管理;

2.支出账户:用于日常资金支出费用管理;

3.财政专户:用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4.融资户:用于融资贷款资金收支管理;

5.代收代支账户:用于代收代支的资金管理;

6.其他专户:用于其他专项资金收支。

(三)开立步骤

开户时,由财务处专人发起账户开户申请流程,提交至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校长、理事、理事长依次审批,并返回至发起人归档。审批通过后,由专人备齐银行开户所需资料前往办理。

(四)日常管理

1.收款:所有资金直接汇入指定的收入类账户,严禁个人代收。当日核对银行到账信息后入账至对应科目;

2.付款:出纳人员根据资金计划及完结的业务流程单进行支付,支付后立即将对应回单交会计人员入账;

3.对账与监督:每月打印银行对账单,与财务账逐笔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稽核岗复核。

(五)风险防控

1.印鉴与U盾管理:财务章、法人章、网银U盾按照分人分管原则;

2.网银安全:采用专人专用;限额控制:设置单笔/日累计支付上限;

3.支票与票据管理:设立支票登记簿,使用支票登记,保管于保险柜;作废支票需加盖“作废”标记并留存;

4.大额资金监控:单笔或单日累计超100万元支付,需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备;

第七条 在途资金的管理

(一)查询权限:微信商户账户由出纳人员查询微信账户资金明细,定期上报部门负责人;支付宝商户账户由负责管理学费工作的会计人员查询支付宝账户学生水电费缴纳资金明细,定期上报部门负责人;

(二)提现权限:由部门负责人根据资金需求情况,不定期提现到学校指定银行账户。

(三)系统维护及退费处理:由学校科技信息处配合财务处进行系统维护工作及退费处理。

第八条 学校资金一律不得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