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机制,提升学校依法治校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庆财经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处理学生申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重庆财经学院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本办法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应当遵循客观、真实、诚信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每项学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以一次为限,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申诉。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具体承办人员不得介入申诉处理,不得以学生申诉为由而对其加重处分。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申诉人要求不公开或学校认为情况特殊的除外。
第二章 申诉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六条学生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受处理或处分学生本人、法定监护人或其授权委托的近亲属、本校师生提出;
(二)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递交申诉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诉受理范围,有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以及申诉复查处理的方式诉求;
(四)不属于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诉讼案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
(五)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事项。
第三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委会主任由分管法治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治办公室负责人等担任。必要时也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其工作人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各学院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实行合议制和回避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议。
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案件,由申委会主任根据申诉案件的性质和需要指派不少于3名委员负责复查处理工作;重要的学生申诉案件由委员3-7人(奇数)进行复查处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实名投票评议。
申委会委员或申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妨碍复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校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告知学生提起申诉的期限以及方式。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其本人(特殊情况下可授权委托他人)向申委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提起申诉;口头申诉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未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申诉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自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年级、班级、住址、联系方式;
(二)变更或者撤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请求及事实、理由、证据材料等;
(三)申诉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诉的日期。
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须附其已经接受送达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申诉人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申委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申诉书,再按规定分别处理。接受学生申诉书,必须由申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2人以上在场,对申诉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做记录。
第十三条申委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诉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诉人是否是受处理或处分学生本人,申诉代理人是否经过本人合法授权委托;
(二)是否已经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
(四)申诉书及其附件材料的种类、件数及签章是否齐备;
(五)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诉讼案件或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系以同一事实及理由重复申诉。
第十四条申委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受理;
(二)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按要求补正之日视为正式收到申诉之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和条件的;
2.申诉材料不齐备且未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3.超过申诉期的。
第十五条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由申委会办公室报请申委会主任审批。补正提交材料的要求,由申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通知并做记录。
第十六条申委会的审查决定应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学院。
(一)不予受理者,经申委会主任批准后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方式告知;
(二)决定受理者,由申委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直接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复查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学生撤回申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申诉是否终止的决定。
第十八条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申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或者经学生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经审查决定受理学生申诉案件后,由申委会主任指定若干委员负责复查处理工作。
受指定的相关申委会委员名单,由申委会办公室通知申诉人。申诉人有权申请一次相关委员回避,由申委会办公室报申委会主任决定并记录在案,在决定回避前相关委员不停止复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者听证方式进行,采用何种复查处理方式由受指定复查处理的委员决定并直接通知申诉人。
(一)情况简单的,一般采取书面复查处理方式,由受指定的申委会委员全面审查申诉书及处理或处分的依据材料,听取申诉人陈述与申辩,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提出申诉复查意见并报申委会主任审批。
(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采取听证方式处理,在相关申委会委员主持下,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
2.被申诉人陈述处理或处分的工作程序、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3.调查询问、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
经按上述流程形成记录材料后,由相关申委会委员、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后签名;由参加处理的申委会委员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申诉复查意见报申委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决定的审批程序:
(一)经复查,建议维持的,由申委会办公室报请申委会主任审批。
(二)经复查,建议重新作出决定或撤销的,由申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变更或撤销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审定,或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处理。
(三)经复查,认为重大复杂的学生申诉案件确有必要提交申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时,由申委会办公室提请申委会主任审定。
建议重新作出决定或撤销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应当重新处理。在重新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三条 申委会应根据学生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要求,提取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予以复查;对学生提出的新的材料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有权要求各职能部门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文件,各职能部门不得推诿。
第二十四条申委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收集的证据、适用的依据、认定的事实、处理的程序、作出的处分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申诉人申请以听证方式处理其申诉案的,是否准许,由申委会办公室审查决定。经审查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由申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根据申诉复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要求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滥用或超越学校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处理或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送达申诉人本人,并制作送达回证;委托他人申诉或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代为签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邀请两人以上到场见证,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予以维持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撤销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自始无效;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申委会复查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复查、评议或审议、送达等各工作环节应当制作相应工作记录,做到资料与签章完整、齐全,按规定送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自收到复查决定书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包括受处理或处分学生本人、法定监护人或其授权委托的近亲属、本校师生。本办法中的“内”“以上”“期限”均包括本数。本办法规定的期间中的“日”包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申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重庆财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重财〔2021〕127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重庆财经学院学生申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