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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临时摆摊设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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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必须是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2.涉及食品、日用品类摆摊设点,须后勤保障处在“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处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3.涉及宣传品、展板、桁架等内容的活动,须党委宣传部在“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处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4.活动进行期间不能影响交通秩序,不允许侵占道路,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摆设摊位。
5.此表经保卫处最后盖章生效,活动进行期间申请人务必携带此表,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