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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融智学院发布时间:2025-06-11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会,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促进工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基层原则是: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工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学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经费由工会统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经费各项开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保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厉行节约,勤俭办会;加强民主管理,接受工会会员监督以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凡我工会会员,均依法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计算。

第四条  行政拨缴的经费。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全部职工是指在学工作且为学工会会员的职工。

第五条  行政的补助款项。学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第六条  工会组织获得的捐赠及其他各种收入

第三章  工会经费管理支出

第七条工会经费由工会统一管理;工会活动经费采用两级管理,其中按人均300元每学年划拨经费到部门工会用于部门工会开展活动,其余部分由工会统一管理。

第八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九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职工活动支出。用于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及各种知识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指导教师酬金及奖励等费用。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文体活动的奖励;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加班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外请专业教练员、指导员的,其劳务费用控制在2000/人以内,人数不超过3人;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500/人,人数不超过5人。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400元;单项团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超过2次。

元旦、春节本单位职工联欢,可购买干果、水果等,如有奖品设置,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人均奖品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部门工会在单位所在城区内开展文体活动的,因文体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其标准参照我《差旅费标准及报销管理办法》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学财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工作餐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部门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当地(含工作地、居住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活动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3倍。

部门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范围限在本单位所在城市周边或重庆市辖区内,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所发生的工作餐、交通费,可参照学差旅费规定执行。

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部门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时,活动方案须由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通过方可开展。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地方,不得组织教职工前往。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的专题讲座及报告会;组织学习交流、师德建设等活动;举办展览、出版期刊和论文集等;重大节日组织活动的宣传;工会资料室购置图书、订阅报刊以及其他宣传活动等费用。

(四)其他活动费。用于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及其他活动费用。

第十一条  维权支出。用于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以及其他维权活动支出。

第十二条  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工会专兼职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标准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等费用。

(二)会议费。组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工会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校际工会之间的交流、工会办公及差旅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五年评选二次,每次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总会员人数的15%,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800元。

第十三条  资本性支出。在工会经费有结余的情况下,课用于工会(包括工会活动场所)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构建等支出。

第十四条职工福利支出。用于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逢年过节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一)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等。节日慰问标准根据全国总工会以及重庆市总工会相关文件精神及结合学实际。

(二)工会会员合法生育,基层工会可以给予500元以内的慰问品。

(三)工会会员生病住可一次性补助300元,重大疾病和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视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且对同一会员生病住慰问每年不得超过2次。

(四)教职工及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教职工去世发放慰问金5000元;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发放慰问金2000元。基层工会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五)患重病教职工暨困难教职工慰问

在元旦、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对重病患者和困难教职工的慰问活动。根据各二级单位上报情况,经福利委员会研究后确定慰问人员及金额。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用于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必要支出。

第四章  工会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工会财务由工会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会财务由学财务处统一实行会计、出纳、账目,按学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按学规定进行财务预算、决算。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按照学财务规定,由工会主管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工会领导审批经费制度。审批标准按照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会经费的监督审查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为:预、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妥当;是否坚持财务制度;是否违反财务纪律;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实行一学年一审制。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当年十二月或次年一月对上一学年工会经费实施审查,审查结果向学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工会的制度和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包括: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五)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财经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会通过之日起的下一学年度实施。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重工商大融委〔2020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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