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民主建设和管理,推进学校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服务学校发展大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专门委员会是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工会相关职权的工作机构,是教代会工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事平台。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工会负责,在教代会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教代会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素质建设委员会”和“生活福利与调解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会下设的专门机构。
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女职工委员会:开展适合女教职工特点的各种活动,充分调动、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深入开展洞查研究,关心女教职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宣传女教职工的先进典型,教育、鼓励女教职工提高自身素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学校教代会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核立案和整理工作,检查和督促提案的受理落实情况;撰写提案工作报告,向教代会工会汇报提案情况;及时对提案人进行答复和解释,帮助教职工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完成学校教代会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教职工素质建设委员会:开展增强教职工思想道物、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相关活动;组织业务培训及有关竞赛活动;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完成学校教代会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生活福利与调解委员会:参与学校有关教职工福利规章制度的制订,协助学校做好集体福利工作,改善学校集体福利设施;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管理好教职工文化和活动阵地;做好有关教职工调解工作;完成学校教代会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专门委员会组织原则
(一)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 ~2人。专门委员会委员和负责人由校教代会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学校教代会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二)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代会工会各方面人员组成,具体包括:教代会工会委员会委员,各分团团长、副团长以及正式代表。
(三)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应熟悉相应方面的业务,有较强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处事公道正派,热心服务。
(四)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教代会工会代表相同,每届任期五年。
四、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效率原则和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二)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任务,制订每年的工作安排,年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报学校工会备案。
(三)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详细记录或会议纪要,会后要将纪要内容报学校工会备案。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事先向专门委员会主任请假,不得另找他人代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