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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重庆财经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9 访问次数

重财团〔2019〕12

 

 

关于开展重庆财经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团总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市委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工作的重要指示,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坚持立德树人,紧扣时代主题,突出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学生会的工作职能,激发动力、提升活力、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使学生会组织更好地代表和服务广大同学,更好地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听党话、跟党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推行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中青办联发〔2014〕3号)、《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中青办联发〔2017〕8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应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学生干部根据层级归属不同可划分为以下层级

    (一)校级学生干部,即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社团联合会、校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校党员服务站、校新闻中心干事及以上干部,校国旗班队长,校大学生艺术团团长及分团长,校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院级学生干部,即院团总支、院学生会及宿舍楼长;

    (三)班级学生干部,即班级团支部委员,班级班委会的成员。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配备与选拔

    第四条  各学生组织人数、部门数、部门人数:

    (一)校团委、院团总支组织人数不超过学校总人数的0.5%;

    (二)校学生会总人数不超过40人,部门数不超过6个,下设主席团,正主席1人,副主席4人;院学生会总人数不超过20人,下设主席团,正主席1人,副主席2人;

    (三)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人数不超过学校总人数的1%;校学生社团的负责人不超过3人;

    (四)校大学生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学校总人数的3%;

    (五)校党员服务站人数不超过学校总人数的0.5%;、新闻中心人数不超过学校总人数的1%;

    (六)校国旗班队长人数不超过3人,队员人数不超过学校总人数的0.5%;

    (七)班级团支部委员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班委会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5%。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依据有关章程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组织推荐、自荐、群众举荐等多种渠道产生候选人后,通过民主选举、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生干部自律公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除社团负责人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外,其余各级学生干部成绩须在班级排名前30%且必修课程无挂科情况;

    (四)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有团结协作精神,尊重他人,谦虚谨慎,善于团结同学。

    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学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职期限以各岗位规定为准。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教育与考核

    第八条  实行学生干部分级管理制度:

    (一)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各指导单位进行管理,在各单位指导老师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学院团总支及学生会共同管理,在学院团总支书记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 班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分别由院团总支、院学生会及班级管理,在学院团总支书记和班级辅导员的共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变动、调整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级学生组织应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变动或调整,并及时报校团委、学生处、校学生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清退: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传播和散布煽动性言论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校(院)级通报批评(含学生组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三)担任学生干部期间有补考课程,或学业排名在班级人数的后70%者;

    (四)有个人负面新闻出现于媒体且严重损害学校和学生组织声誉者;

    (五)以职权谋私利、玩忽职守,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经举报查实者;

    (六)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十一条 各级学生组织要建立学生干部管理档案,校团委统一制作档案表,经学生干部本人按规定填写档案表后,由学生组织相应部门负责保管,待学生干部离任后,装入该生的学籍档案。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入学情况、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班级)、任职情况(担任学生工作时间、职务、任职期限)、自我小结、考核情况和奖惩情况。

    第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实行学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一)抓好自我学习。提出政治理论和学生工作业务学习的自学计划,写出学习笔记;

    (二)抓好集中培训。一般学生干部由学院组织培训;主要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组织参加学校大学生“青马工程”骨干培训班。每年对学生干部分期分批轮训一遍。学生干部集中培训成绩纳入学生干部考核,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取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的评选资格;

    (三)抓好参观学习与实践。开阔视野,促进提高;

    (四)抓好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召开经验分享会、交流会,促进不同组织之间、学院之间、班级之间互相取长补短;

    (五)抓好素质拓展。培养学生干部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互助意识,着力提高学干的创新创造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与评优:

    (一)学生干部一般在学期结束时考核一次;

    (二)学生干部根据不同层级进行考核

    (1)校、院两级学生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包含指导老师考核(30%)、民主评议(50%)、学生干部互评(20%)等3个部分,一般学生干部在本部门中进行满意度测评,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等主要学生干部,除在所属学生组织内进行满意度测评外,还需在其所在班级开展满意度测评,相关学生组织根据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评分;

    (2)班级学生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包含辅导员考核(30%)、院团总支、学生会考核(20%)、班级民主评议(50%)等3个部分。

    (三)学生干部考核程序为:本人提交述职报告、同学评议、所在学生组织提出考评等级、学院认定、校团委最后审定考核等级;

    (四)学生干部考核等级为:优、良、中、差;

    (五)对考核为“差”的学生干部,予以免职;

    (六)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学生干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极其严重的,若具有团员或党员政治面貌的,还将予以开除团籍、党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七)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学生干部具有评优资格,可获得“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八)学生干部的考核与奖惩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实行学生干部参议制。

    (1)学代会上代表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提案,为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建言献策;

    (2)在与学生利益切实相关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学工助理、参与管理。

    (3)列席参加学校或学院召开的有关学生工作专题的会议;

    (4)参与组织校领导接待日、恳谈会、意见征集会等,收集、整理学生意见或建议,并予以反馈。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奖学金评定、综合测评等相关测评中享受第二课堂加分;

    (五)按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模范遵守宪法、各项法律规定、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诉求;

    (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五)认真组织符合学生兴趣爱好和成长需求的各类课外活动;

    (六)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七)努力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八)争做网络文明使者,积极传播正能量,并带动广大同学文明上网、清朗网络;

    (九)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作风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牢记自己的首要身份是学生,牢记学生干部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坚决反对“官”本位思想和作风,彼此互相帮助、平等相待,不追求头衔、不装腔作势。为建设一支学校党委放心、师生满意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必须做到以下六点:   

    (一)恪守学生本分。学生干部要带头勤奋学习,学好专业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术规范,不能倒置本末、荒废学业,不能因学生工作而迟到早退缺课旷课;

    (二)牢记学生组织宗旨。学生干部要把努力为同学服务作为主要目的,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认真倾听广大同学的诉求,积极畅通校园沟通协调渠道,实心实意帮助同学解决困难;

    (三)永葆理想主义情怀。学生干部要珍惜代表服务同学的荣誉和锻炼能力的机会,公私分明、甘于奉献,不借组织平台为个人“镀金”“铺路”,不借担任学生干部机会谋求“加分”“保研”等私利;

    (四)扎扎实实做事。学生干部要把让广大同学满意作为工作目标,反对漂浮作风、反对形式主义。要扎根同学、勤于交流、求真务实,力戒模仿行政化的工作方式;

    (五)营造平等氛围。学生干部要牢记自己的首要身份是学生,牢记学生干部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坚决反对“官”本位思想和作风,彼此互相帮助、平等相待,不追求头衔、不装腔作势;

    (六)摒弃庸俗习气。学生干部要努力建设充满朝气、干净纯粹的组织文化,不吃吃喝喝、贪图玩乐、讲求排场,要克服精致利己思想,坚决抵制社会不良习气侵蚀。

    第十七条 作为学生干部必须努力做到以下六点:  

    (一)树立远大理想。学生干部要树立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到人民群众中去,到新时代新天地中去,让理想信念在创业奋斗中升华,让青春在创新创造中闪光!

    (二)热爱伟大祖国。学生干部要听党话、跟党走,胸怀忧国忧民之心、爱国爱民之情,不断奉献祖国、奉献人民,以一生的真情投入、一辈子的顽强奋斗来体现爱国主义情怀,让爱国主义的伟大旗帜始终在心中高高飘扬!

    (三)担当时代责任。学生干部要珍惜这个时代、担负时代使命,在担当中历练,在尽责中成长,让青春在新时代改革开放的广阔天地中绽放,让人生在实现中国梦的奋进追逐中展现出勇敢奔跑的英姿,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勇于砥砺奋斗。学生干部要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毫不畏惧面对一切艰难险阻,在劈波斩浪中开拓前进,在披荆斩棘中开辟天地,在攻坚克难中创造业绩,用青春和汗水创造出让世界刮目相看的新奇迹!

    (五)练就过硬本领。学生干部要增强学习紧迫感,如饥似渴、孜孜不倦学习,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提高人文素养,在学习中增长知识、锤炼品格,在工作中增长才干、练就本领,以真才实学服务人民,以创新创造贡献国家!

    (六)锤炼品德修为。新时代中国青年要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于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汲取道德滋养,从英雄人物和时代楷模的身上感受道德风范,从自身内省中提升道德修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想,追求更有高度、更有境界、更有品位的人生,让清风正气、蓬勃朝气遍布全社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重庆财经学院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学生组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共青团重庆财经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