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心理咨询顺利进行,维护来访者和心理咨询师的权利与义务,特说明如下:
1.心理咨询中心是一个非医疗性质的咨询服务单位,对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心理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2.心理咨询师需对来访者咨询的内容保密,或者在征得来访者同意时才能告知相关人士。但下列三种特殊情况例外:(1)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生命的严重危险时;(2)若来访者需接受精神卫生方面的诊断和治疗而应转介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时;(3)法律规定心理咨询师有通报责任时。
3.心理咨询师为了更有效地协助来访者解决问题,或为接受专业督导或教学与科研的需要,可能要求录音(像)。但在录音(像)之前,必须先征求来访者的意见,来访者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4.心理咨询每周晤谈一次, 每次约50分钟,每生每学期有8次咨询的机会。若有特殊情况经中心同意可增加咨询次数。若来访者因故不能按时咨询,请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改期或取消,迟到10分钟以内,咨询正常进行,但仍按约定时间结束,迟到10分钟以上取消本次咨询,迟到2次取消咨询。
5.来访者有权寻求其他心理咨询师的意见或更换心理咨询师,但需经中心同意。原则上一段时间内,来访者只能与一位心理咨询师咨询。若想转介至其他心理咨询师,应先结束与当前心理咨询师的咨询关系。
6.来访者在咨询期间,若欲做出重大决定,如自杀、自伤、伤人、出走、退学、休学等,请务必告知心理咨询师协商处理并签定不自杀自伤协议书,否则,将视为咨询关系的自然终止。
7.若来访者或心理咨询师感觉咨询效果不佳,可协商转介事宜。一次心理咨询不一定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连续咨询。
8.来访者有权接受或停止咨询,也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咨询过程中的有关活动。
9.来访者在两次咨询的间隔期,如有紧急情况,请拔打心理咨询中心电话: 88968080(心理办公室1110),或在咨询QQ:2120526274上提前告知,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2:00-17:00。
10.我已认真阅读并清楚协议内容,同意接受/提供心理咨询中心安排的咨询服务。
1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字生效。
来访者签名: 咨询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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